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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12-24 13:57  文章来源:创作单位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酒类流通业:
为认真贯彻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淮商流[2008]221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元月1日起开始对毛集实验区全区酒类流通业进行备案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填写备案登记表。
经营者可以向实验区经贸局(商务局)领取备案登记表,或从商务厅网站(http://www.ahbofcom.gov.cn)下载打印,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完整、准备、真实地填写相关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2、需提交的材料。
除备案登记表外,经营者还需提交如下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明示备案登记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备案登记表。
4、酒类随附单制度。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者在向其他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含内部调拔、集团购货)时,应当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索取受货方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均应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销售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出具国家出入境检验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省商务厅统一编号印制,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价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经营者自行到区商务主管部门认购。流通随附单应填写真实、完整、清楚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望各酒类流通业主接到通知后速到区经贸局(商务局)进行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54—8273959

毛集实验区经贸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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